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