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