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