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未保证正常运行,未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