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