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对流域内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对新增取水量进行限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