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水资源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对流域内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对新增取水量进行限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