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划界立标、隔离防护等规范化建设,拆除、关闭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责任,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