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划界立标、隔离防护等规范化建设,拆除、关闭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责任,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和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