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建立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