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畜禽尸体、粪污、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