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完善村(屯)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乡(镇)转运、县(市)无害化处理收运处置体系,及时全面收集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有条件的乡(镇)、村(屯),可以采取小型化垃圾处理设施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