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城镇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以填埋方式进行垃圾处理的,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并对垃圾渗滤液依法进行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