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一体化治理体系,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水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