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水资源利用效率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少的高效清洁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水污染物产生。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