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流域共治、系统保护、科学修复、严格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