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流域共治、系统保护、科学修复、严格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