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吉林省辽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水环境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的辽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包括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东辽河、西辽河干流及其支流,招苏台河、叶赫河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