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