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