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