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流域水质监测监控及预警系统。在流域的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入河口、重点保护河段,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评价考核水体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