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档案,定期开展流域内入河排污口检查,取缔非法排污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