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档案,定期开展流域内入河排污口检查,取缔非法排污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