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求,确定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