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求,确定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