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辽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布局流域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定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专项计划方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