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