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上的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省内水路货物运输以及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申请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省际水路旅客运输、省际水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