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应当自开航之日起十日内向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是指载客定额不超过十二人的载客船舶,乡镇客运渡船是指航行于乡镇、村屯渡口间的载客船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