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路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强行提供服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客运船舶配置服务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船舶干净、整洁和舒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