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保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建立健全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为船舶设置污水、垃圾处理或者收集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