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原备案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