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变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变更运力;(五)变更经营航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