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合格并保持安全适航状态; (二)渡船船员持有船员证书;

(三)具备渡船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条件和设施;

(四)按照船舶载客定额和经营航线运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