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合格并保持安全适航状态; (二)渡船船员持有船员证书;(三)具备渡船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条件和设施;(四)按照船舶载客定额和经营航线运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