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自有总运力达到三十客位以上的船舶,并经依法登记、检验合格,且保持安全适航状态;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船长或者轮机长适任证书以及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四)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照船舶载客定额和经营航线运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