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负责备案的部门应当向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免费发放备案证。备案证应当载明船舶所有人、经营者、船舶名称、载客定额、经营航线等内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未备案的,应当主动采集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告知其办理备案的规定。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在船舶醒目位置张挂备案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