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