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修缮、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