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红色文化遗址上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张贴广告的;(二)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三)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