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红色文化遗址对社会公众开放。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利用红色文化遗址、遗物和文化史料,开展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传统教育。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