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红色文化遗址对社会公众开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利用红色文化遗址、遗物和文化史料,开展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传统教育。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