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保护红色文化遗址历史风貌,改善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