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中发现的文献资料、实物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