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有红色文化遗址由使用人负责修缮维护。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址进行修缮维护,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资金扶持。

红色文化遗址修缮维护方案应当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实行最小干预,坚持不改变红色文化遗址原状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