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应当避开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当保证红色文化遗址安全,不得影响红色文化遗址环境。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