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已经损毁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采取设置围栏、立碑纪念、建立档案等方式进行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