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确因重大建设活动需要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