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确因重大建设活动需要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