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登记、定期巡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