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度,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护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完整;

(二)保持红色文化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损害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