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度,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进行日常维护,保护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完整;(二)保持红色文化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落实防火、防盗、防损害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