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约定保护内容、措施及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