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址的;
(二)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张贴广告的;
(三)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
(四)未经批准建设与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排放污染物的;
(六)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七)采石、采矿、取土、毁林、开荒、射击、狩猎、圈养、建墓、爆破、钻探、挖掘的;
(八)其他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性影响的。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