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日常维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修缮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