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址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日常维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修缮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