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主要包括红色文化遗址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责任人等。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