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应当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内容主要包括红色文化遗址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责任人等。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